陕A灞桥环违改〔2023〕2-16号(西安市灞桥区石家道环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灞桥环违改〔2023〕2-1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市灞桥区石家道环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MA6TXP1M9C

地址:西安市灞桥区石家道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王文革

我局于2023年6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正在生产且车间未密闭,未开启喷淋设施,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致使扬尘无组织排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6月20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6月20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勘察图(2023年6月20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20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6月20日由王文革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2023年6月20日由王文革提供,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6月20日由王文革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胡悦锋  李鹏                                    电话:029-83518205

地址:西安市灞桥区新医路87号                    邮政编码:71003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