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灞桥环违改〔2023〕2-08(西安市灞桥区倾城澜庭足浴馆)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灞桥环违改〔2023〕2-08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市灞桥区倾城澜庭足浴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1MAB128596B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柳新一路永泽五里洲1幢1-2层

法定代表人:郭敬义

2023年6月15日,我局委托西安中凯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该单位空调外机噪声进行监督性检测。西安中凯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检测人员秦西伟、王斌进行现场检测,检测全过程由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胡悦锋(27010015432)、李鹏(27010015435)见证,该单位现场负责人马虎确认监测全过程。根据西安中凯环境监测有限公司2023年6月19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高环监字(噪)2023-HJ-081),监测结果昼间Leq[dB(A)] 53,夜间Leq[dB(A)]55。监测点位昼间噪声监测结果符合国家标准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2类区限值;夜间噪声监测结果不符合该表1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2类区限值。该单位空调外机夜间噪声超标排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环保举报受理单》(2023年6月15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提供,证明西安市灞桥区倾城澜庭足浴馆空调外机噪声扰民事实);

2、《西安生态环境局灞桥区分局(监测报告)送达回证》(2023年6月26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胡悦锋(27010015432)、李鹏(27010015435)于2023年6月26日将《监测报告》(报告编号:高环监字(噪)2023-HJ-081)送达至西安市灞桥区柳新一路永泽五里洲1幢1-2层马虎接收);

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6月15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现场勘察图(2023年6月26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该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地);

5、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6月26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6、《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26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及动机);

7、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6月26日由马虎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8、委托书(2023年6月26日由该单位委托人现场负责人马虎提供,证明该单位委托现场负责人马虎为此案的委托代理人);

9、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的身份证(2023年6月26日由该单位委托人现场负责人马虎提供);

10、法定代表人证明书(2023年6月26日由该单位委托人现场负责人马虎提供);

11、《监测报告》(报告编号:高环监字(噪)2023-HJ-081)(2023年6月19日由西安中凯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该单位夜间噪声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标准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2类区限值);

12、《噪声检测现场记录表》(2023年6月26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提供,证明2023年6月15日西安中凯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检测人员秦西伟、王斌对该单位三楼平台空调外机进行现场检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等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的,应当按规定配置有效的防噪、防振设施,确保产生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7月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胡悦锋    李鹏                                 电 话:029-83518205

地 址: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                邮政编码:71003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