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雁塔环罚〔2023〕20号(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雁塔环罚〔2023〕20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1047426157

地址:唐山路南区国防道49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

2023年8月1日,我局对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的事项予以立案调查。

2022年11月15日,执法人员赵希(执法证号: 27010015413),陈军伟 (执法证号:27010015416 )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线索,到你公司负责施工的小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工地现场检查核实,发现该项目工地存在无夜间作业证明擅自进行混凝土浇筑的行为(现场已拍摄影像资料取证)。

在此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多次要求你公司承建小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的负责人员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截止2023年6月,期间一直无相关负责人员配合调查。2023年8月1日,你公司技术主管董应峰到西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雁塔大队询问室接受了执法人员李博、陈军伟的询问调查,现场查看、核实了2022年11月15日检查笔录及影像资料,对你单位承建的小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无夜间施工作业证明擅自夜间施工的行为进行了确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11月15日由执法人员赵希、陈军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11月15日由执法人员赵希、陈军伟制作,进一步记录证明当时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检查勘察图》(2022年11月15日由执法人员赵希、陈军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8月1日由执法人员李博、陈军伟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8月1日由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董应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董应峰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8月1日由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董应峰提供)。

综合以上调查,你单位无夜间作业证明擅自进行施工和混凝土浇筑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工程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已构成违法。

我局于2023 年9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雁塔环罚告〔2023〕17号)和《行政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陕A雁塔环违改〔2023〕17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自由裁量基准》“6、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要求进行施工,违法情节为群众投诉的,责令改正,处三万以上六万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叁万元人民币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博 陈军伟    电 话: 85458818

地 址: 健康东路50号  邮政编码: 710061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