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雁塔环违改〔2023〕22号(西北政法大学)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雁塔环违改〔2023〕2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北政法大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000435232150D

地址:西安市长安南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范九利

2023年8月17日,我局针对西北政法大学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的事项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8月16日10时03分至10时38分,我局执法人员李博(执法证号:27010015419)、陈军伟(执法证号:27010015416)到你单位法律事务实训基地1期项目工地进行检查。该工地位于西北政法大学校内西北角,检查时该工地正在进行桩基结构施工,现场调阅混凝土进料单,发现该工地2023年8月15日存在未取得夜间施工证明擅自进行夜间混凝土浇筑施工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8月16日由执法人员李博、陈军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8月16日由执法人员李博、陈军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8月16日由执法人员李博、陈军伟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8月21日由执法人员李博、陈军伟制作,进一步调查核实检查情况);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023年8月21日由西北政法大学杜镇宁提供,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6.杜镇宁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8月21日由西北政法大学法人授权委托人杜镇宁提供);

7.《法人授权委托书》(2023年8月21日由西北政法大学法人授权委托人杜镇宁提供,证明该单位已授权委托杜镇宁处理相关环境违法问题)。

综合以上调查,你单位建设的西北政法大学法律事务实训基地1期项目2023年8月15日存在夜间混凝土浇筑施工行为,该工地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手续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工程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已构成违法。

根据《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并在七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李博 陈军伟     电 话: 85458818

地 址: 健康东路50号     邮政编码: 710061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