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周至环违改〔2023〕21号(周至县农图腾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周至环违改〔2023〕21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周至县农图腾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610124MA713N982N

住所(经营场所、住址):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马召镇安富园社区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孙永利

我局于2023年8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项目竣工后未按照要求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直接投入养殖生猪。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7月24日由执法人员高阳、庞保利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月24日由执法人员高阳、庞保利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勘察图》(2023年7月24日由执法人员高阳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8月9日由执法人高阳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8月9日由执法人员 庞保利、袁凤莉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6.营业执照(2023年7月24日由该公司现场负责人王伟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2个月内对你公司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高阳 庞保利                               电      话:029-87124261

地 址:周至县农商西街17号                    邮政编码:7104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