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3〕9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西安户县玉蝉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9662922R
地址:鄠邑区甘亭街办玉蝉十字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刘吉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8月29日由执法人员王峰(执法证号:27010015664)、王立宏(执法证号:27010015675)对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西安户县玉蝉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企业正在营业,8月21日监督性监测报告显示该加油站7#、10#、12#加油枪气液比值不达标。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8月29日由执法人员王峰执法证号:27010015664王立宏执法证号:27010015675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8月29日由执法人员王峰执法证号:27010015664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8月29日由执法人员王峰执法证号:27010015664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8月29日由执法人员王峰执法证号:27010015664王立宏执法证号:27010015675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年8月29日由习鹏程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西安户县玉蝉加油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委托书2023年8月29日由习鹏程提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施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情节分类: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
涉及行业:油品、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
处罚幅度(单位:万元):3-4。
案件调查机构的处理意见,处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西安户县玉蝉加油站叁万元罚款。经集体审议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叁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峰 王立宏 电 话:029-84884315
地 址:鄠邑区吕公东路 邮政编码: 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