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长安环罚〔2023〕22号(西安恒张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长安环罚〔2023〕2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恒张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712NLH7Q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子午大道神禾二路至学府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恒鑫

我局于2023年8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8月13日22时15分,西安恒张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引汉济渭子午水厂及配水干线(一期)3标段项目C4工地存在未办理夜间施工手续,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08月13日由执法人员王涛、吴勃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照片资料(2023年08月13日由执法人员王涛拍摄,证明现场检查);

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08月13日由执法人员王涛、吴勃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2023年08月13日由西安恒张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引汉济渭子午水厂及配水干线(一期)3标段项目C4工地工作人员刘湘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长安环罚告〔2023〕23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六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西安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初犯,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叁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