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长安环罚〔2023〕21号(陕西九电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长安环罚〔2023〕2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九电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B0U7DG3G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樱花广场西钞小区南门

法定代表人:张珂楠

我局于2023年7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委托华远检测有限公司对陕西九电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的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樱花广场西钞小区南门处充电桩噪声进行现场检测。根据华远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HYJC检(声)字(2023)第06001号显示陕西九电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的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樱花广场西钞小区南门处充电桩昼间、夜间噪声均不符合《社会生活噪音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1中1类的限值要求。昼间检测值为60,昼间限值为55;夜间检测值为55,夜间限值为45。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7月17日由执法人员 王涛 、吴勃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照片资料(2023年7月17日由执法人员王涛拍摄,证明现场检查);

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月17日由执法人员王涛 、吴勃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2023年7月17日由陕西九电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倪航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HYJC检(声)字(2023)第06001号检测报告(由华远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5日出具,证明陕西九电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的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樱花广场西钞小区南门处充电桩昼间、夜间噪声均不符合《社会生活噪音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1中1类的限值要求)。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等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的,应当按规定配置有效的防噪、防振设施,确保产生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长安环罚告〔2023〕9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和《西安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商业经营固定设备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2)超过国家标准50%以内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贰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