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周至环违改〔2023〕19号(西安锐峰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周至环违改〔2023〕19号

当事人名称:西安锐峰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4MABLY3PA0K

经营场所:周至县万联锦绣城商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锐锋

我局于2023年8月2日对你医院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医院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7月18日上午10时07分,我局执法人员许阿利(执法证号:27010015697)、乔伟(执法证号:27010015710)对西安锐峰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医院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23〕10号,建设项目主体和基础设备、设施已安装完成,投入运营,未经验收。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7月18日由执法人员许阿利、乔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

2、《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月18日、2023年8月3人由执法人员许阿利、乔伟制作,证明你医院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营业执照(2023年7月18日由西安锐峰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4、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7月18日由许阿利拍摄,证明现场检查);

5、《现场勘察图》(2023年7月18日由执法人员许阿利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6、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7月18日由朱建强提供)。

你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医院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医院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医院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医院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乔 伟                                电 话:029-87117871

地 址:周至县农商街17号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