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长安环罚〔2023〕15号(陕西万盛家具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长安环罚〔2023〕1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万盛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3818584P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雁翔路南侧18号

法定代表人:拜建岐

我局于2023年6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支队长安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检查,发现你单位木工开料工序未采取收集处理、密闭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的排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6月26日由执法人员安新昌、李国庆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6月26日由执法人员安新昌、李国庆制作,证明现场检查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6月26日由执法人员李国庆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26日由执法人员安新昌、李国庆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6月26日由陕西万盛家具有限公司王建忠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罚告〔2023〕16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1个月的情节。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肆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安新昌  李国庆                         电 话:029-85291510

地 址:西安市长安区新华街399号          邮政编码:7101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