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未央环罚〔2023〕2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未央水晶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W1CF6XM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水晶卡芭拉南区9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怡
2023年8月28日,接群众投诉,反应辖区水晶卡芭拉三楼304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开设口腔诊所,安装X光机辐射影响周边群众。2023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水晶卡芭拉南区9号楼的西安未央水晶口腔诊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原址位于水晶卡芭拉南区9号楼10401室,于近期搬迁至水晶卡芭拉南区10号楼10304A室,现址正在装修。有CT机一台,于2018年底购入,2019年5月投入使用,至今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9月1日由执法人员秦涛、史江锋制作,证明该单位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违规使用射线装置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9月1日由执法人员秦涛、史江锋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9月1日由执法人员秦涛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及射线装置现状);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9月5日由执法人员史江锋、王译敏制作,证明该单位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违规使用射线装置行为属实);
5、情况说明(2023年9月5日由西安未央水晶口腔诊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射线装置无违法所得);
6、营业执照(2023年9月5日由西安未央水晶口腔诊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9月5日由西安未央水晶口腔诊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本案由法人负责)。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未央环罚告〔2023〕25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之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无违法所得,Ⅳ类、Ⅴ类放射源或Ⅲ类射线装置的,处罚幅度为1-2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壹万元(1万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史江锋 王译敏 电话:029-63602620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77号 邮政编码:710016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