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规范自动监控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的通知

各环保分(县)局、市环境监理处、市局监察室:

   为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管理工作,现将自动监控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工作规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我市重点污染源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与市级监督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国控自动监控设备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审批由辖区环保部门负责现场勘查及审批,市环境监理处的监管企业由市环境监理处负责现场勘查及审批(审批表见附表1),非国控重点企业自动监控设施故障停运申请等工作由各辖区环保部门管理备案。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企业现场端日常管理应按照附表2至附表8的要求认真填写。如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十二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五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各环保分(县)局、市环境监理处要加强对管辖区内自动监控现场端设备运行的监管,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现场检查及环境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将自动监测超标频繁、数据异常、设备存在问题的企业作为现场执法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自动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弄虚作假、数据异常、各类运行管理台账制度不健全等违法行为要严处重罚。

   三、各环保分(县)局、市环境监理处国控30平台操作人员在国发软件中对国控企业设置停产(停排)、自动监控设备停运或进行人工修补数据操作的,须于下月10日前在国发软件中上传正式评证,确保数据传输有效率达标。

   四、各责任部门应按照技术规范对无效、缺失数据等及时进行修约补遗,但修约补遗比例全年不超过20%。

   五、对因工作不力影响我市传输有效率考核的,由监累室依照减排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相关环保责任单位进行全市通报批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