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发〔2009〕39号
各环保分(县)局、市环境监测站: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2009年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根据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局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我局制定了《西安市2009年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并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下发给你们,希望各单位根据方案要求,认真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我市2009年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西安市2009年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环保部《全国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和省环保局《陕西省重点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试行)》(陕环发〔2008〕51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8〕〔369〕号),就2009年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局通知精神,本方案所称的重点污染源是指已列入国控重点污染源和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企业,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等。重点污染源名单由国家和省级、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公布。
二、监测范围
(一)国控、省控和市控的重点污染源:指已列入国控重点污染源和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企业。名单见附件。
(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所有城市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置场。
(三)2009年新投产的项目中,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COD超过50吨的排污单位和当年列为SO2重点工程减排项目的单位。
三、监测项目
每季度的监测项目按照环保部的有关要求执行,其余每月的监测项目为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颗粒物(烟尘、粉尘)浓度和排放量,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浓度和排放量。
四、监测方法
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污染源手工监测及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与实验室比对监测相结合的方法。安装自动监测并通过比对监测的企业,1、4、7、10月的季度监测和每月30%的抽样监测需采用手工监测,其余月份可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项目不全的,用手工监测补充。
五、监测频次
(一)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每月监测一次。
(二)市控重点污染源应每季度监测一次。
六、监测分工
(一)区县及开发区环境监测站负责各自辖区内所有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
(二)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每月对区县及开发区环境监测站监测的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进行30%的抽样监测,抽测单位名单由市环保局每月确定。
七、其它要求
(一)季度监测安排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进行。
(二)区县及开发区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由市环保局计投处协调安排。
(三)区县及开发区环境监测站监测能力不足的,由市环境监测站实施监测。
(四)区县及开发区环境监测站每月5号前将上月重点污染源监测结果报市环境监测站,并对监测数据和监测结论负责。
(五)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所有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审核和上报并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库,负责规范全市重点污染源监测报告的格式,监测结果按月上报市环保局。
(六)各企业具体监测指标和技术要求由市环境监测站另行下文。
(七)区县及开发区监测站要高度重视重点污染源监测工作,认真组织并规范实施,及时、准确地上报监测数据,此项工作的开展及完成情况将纳入区县及开发区环保部门的年终综合考评。
附件:1.西安市重点监控水污染企业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