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1年2月18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3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1年2月18日-2021年2月24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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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称

批复文号

发文时间

1

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地铁15号线一期工程(细柳~韩家湾)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市环批复〔2021〕10号

2021/2/10

2

西安市鸿瑞果蔬包装有限公司果蔬包装箱生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市环批复〔2021〕11号

2021/2/10

3

西安明高泾河风光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泾河风光带项目(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市环批复〔2021〕12号

2021/2/10

市环批复〔2021〕10号地铁15号线一期工程(细柳~韩家湾).pdf

市环批复〔2021〕11号西安市鸿瑞果蔬包装有限公司果蔬包装箱生产扩建项目.pdf

市环批复〔2021〕12号西安市高陵区泾河风光带项目(一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