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同意西安市第一医院延续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批复

市环辐批复〔2024〕A033号

西安市第一医院:

你单位关于申请办理延续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请示收悉。经审查,你单位现申请按原辐射安全许可证(陕环辐证[00310])许可内容,从事核技术利用活动,申报资料完整规范,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证发放条件,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延续辐射安全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单位名称:西安市第一医院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1004372028953

(三)单位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粉巷30号

(四)法定代表人:刘植

(五)证件号码:*************

(六)联系人:王侠

(七)联系电话:*************

(八)许可项目: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

二、许可项目内容

序号装置名称数量备注

1

Ⅱ类医用射线装置

3台

延续使用

2

Ⅲ类医用射线装置

22台

延续使用

三、许可证编号

陕环辐证[00310]

四、许可证期限

本许可证有效期至2029年03月28日

五、持证期间工作要求

(一)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培训,经省生态环境厅认可的辐射安全防护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陕西省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项目表>的通知》(陕环办发〔2018〕29号),逐项落实相关制度和防护措施。

(三)加强射线装置管理和辐射工作场所环境管理,定期对工作场所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定期检查辐射防护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和警示标志的完好性。每年1月31日前,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18号令)第12条要求,将你单位上年度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报送我局,并上传至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

(四)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程序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备案,并及时送交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五)定期组织辐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建立连续有效的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

(六)终止使用射线装置,或者工作场所及射线装置数量发生变化时,应依法办理相关许可。

(七)许可证到期需要延续时,应当提前30日向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许可证延期申请资料。

六、你单位应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分别送至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碑林分局、综合执法支队,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