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同意西安捷鸿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批复

市环辐批复〔2024〕A031号

西安捷鸿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请示(捷鸿微发〔2024〕2号)收悉。经审查,你单位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中从事核技术利用活动的种类和范围与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461011600000016)一致,申报资料完整规范,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证发放条件,我局同意向你单位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单位名称:西安捷鸿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8MAB0G2026D

(三)单位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神舟四路239号航创国际广场C座102室

(四)法定代表人:罗鑫锋

(五)证件号码:**************

(六)联系人:杨颖智

(七)联系电话:**************

(八)许可项目:销售II类射线装置;

二、许可项目内容

销售II类射线装置5台/年;(不涉及安装、运输、调试、贮存)。

序号装置分类名称类别用途装置数量数量单位(台/套)

1

自屏蔽式X射线探伤装置

Ⅱ类

销售

5

三、许可证编号

陕环辐证[A2408]

四、许可证期限

本许可证有效期至2029年03月25日

五、持证期间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射线装置销售人员和辐射安全防护负责人的辐射安全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辐射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完善各项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和防护措施,深入推进核安全文化建设,全面提升辐射安全管理水平。

(三)规范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及时更新完善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相关数据信息。

(四)严格落实各项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完善并规范销售台账。每年1月31日前,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18号令)第十二条要求,将你单位上年度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报送我局,并上传至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

(五)按照法规要求,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终止核技术利用项目,应按照法规要求向我局提出注销许可申请。

六、你单位应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分别送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航天分局,综合执法支队,辐射与总量处,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